筆試須知
  • 考試程序及考生須知
    • 視力測驗
    • 應考之證件及文件
    • 考試基本要求
  • 其他事項
    • 及格考生申請領取駕駛執照和不及格考生申請重考事項
    • 記錄駕駛錯誤的方法
    • 危險駕駛/控制力不足
    • 考試路線
  • 駕駛考試輪候時間
    • 駕駛考試輪候時間
駕駛考試輪候時間
駕駛考試輪候時間

你可以用電話查詢或按下列連結網上查詢各車輛類別、考試類別及考試地區的駕駛考試輪候時間。

網上查詢駕駛考試輪候時間 (每日更新一次)

電話查詢駕駛考試輪候時間 (定期更新)
(熱線﹕2771 7723)

其他事項
及格考生申請領取駕駛執照和不及格考生申請重考事項

一、及格考生

及格考生請於考試及格日起計七個工作天後(但不超過三年),到本署牌照事務處辦理領取或加簽駕駛執照的手續,屆時請攜備下列文件:-

1. 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及

2. 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地址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例如水/電/煤氣費單和銀行信件等);及

3. 駕駛考試表格(俗稱「黃紙」);及

4. 填妥適當的駕駛執照申請表格(TD557)/ 暫准駕駛執照申請表格(TD 590)*;及

5. 應繳的駕駛執照 / 暫准駕駛執照費用(加簽者除外);及

6. 註冊醫生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書TD256(只適用於七十歲或以上的申請人)。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及格考生若在考試及格日起計三年後才辦理領取駕駛執照的手續,本署將不會發出有關的駕駛執照。

各牌照事務處地址 電話
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樓香港牌照事務處 2804 2636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2樓九龍牌照事務處 2150 7712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2號東九龍政府合署5樓觀塘牌照事務處 2775 6835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2樓沙田牌照事務處 2606 1468

*暫准駕駛執照申請表格(TD590)是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B章)的規定報考電單車、機動三輪車、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駕駛考試而獲取及格後,只符合資格申請暫准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必須通過強制暫准駕駛期,方可申請正式駕駛執照。

二、不及格考生

不及格考生如想再參加私家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請於考試日期起計七個工作天之後循以下途徑辦理手續。考獲部份及格考生的駕駛考試成績將會保留,他們只須參加不及格部份的考試(請參閱附上的「黃紙」)。

  • 登入下列香港政府一站通網址申請網上預約駕駛考試 – 私家車/輕型貨 車駕駛考試。(注意:申請人需有認可核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個人數碼證書,以供認證;及以信用卡(Visa卡或MasterCard)或繳費靈戶口號碼和網上密碼,以進行網上付款。)請向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查詢詳情(電話: 2771 7723)。http://www.gov.hk/tc/residents/transport/drivinglicense/roadtest.htm
  • 攜備申請所需文件前往下列牌照事務處辦理手續。
    牌照事務處地址 電話
    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樓香港牌照事務處 2804 2636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2樓九龍牌照事務處 2150 7712
  • 郵寄申請所需文件到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2樓九龍牌照事務處,信封面請註明《駕駛考試申請(TD82)》,以辦理申請手續:
  • 申請所需文件:
    1. 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2. 學習駕駛執照(正本或副本);
    3. 填妥的駕駛考試申請書(TD82);及
    4. 應繳的駕駛考試表格費用(郵寄申請請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費用,抬頭請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切勿郵寄現金)。

三、駕駛考試成績

駕駛考試成績,須經本署最後審核為實。若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成績判斷錯誤而須更改,本署會另函通知考生前來本署辦理有關更改紀錄的手續。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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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考試表格的處理和成績紀錄

在考試完畢後,駕駛考試表格正本將由駕駛考試中心主任加簽及保管;駕駛考試中心主任會發出駕駛考試表格副本(俗稱「黃紙」)給考生,該副本會總結考生是次考試所犯錯誤及考試成績。

考生的成績須經運輸署審核後,方可作實。但考生如在考試期間已被法庭判令停牌,其考獲「及格」的成績將被取消,而所交的費用亦不獲發還。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

其他事項
記錄駕駛錯誤的方法

考生所犯錯誤將分為輕微和嚴重兩種並用剔號 (☑) 記錄在駕駛考試表格上:

輕微錯誤

輕微錯誤是指考生犯上技術上的小錯誤,並不會引致他人不便或危及 其他道路使用者。此類錯誤不會構成不及格。

嚴重錯誤

嚴重錯誤包括會構成即時或直接危險的錯誤;以及基本駕駛技術或有關操作未能達到運輸署所訂之標準。駕駛考試制度嚴謹及公平,若考生犯上一項或以上的嚴重錯誤,是次考試將會被評為不及格。

考生在同一項目上犯上三次或以上的輕微錯誤,亦會構成嚴重錯誤而被評為不及格。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

其他事項
危險駕駛/控制力不足

在考試進行中,如考生作出危險動作,而危害公眾安全,或對車輛控制力 不足時,考牌主任有權終止考試。

如遇緊急事故而可能危及他人或導致交通意外,考牌主任會按個別情況將車煞停。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

其他事項
考試路線

在正常情況下,考牌主任會依照由運輸署駕駛事務組訂定的考試路線進行考試;但當有需要時,如遇道路工程、交通擠塞等,則考牌主任可按實際情況更改考試路線。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

考試程序及考生須知
視力測驗

考生須於光線良好的情況下讀出距離23米之車輛登記號碼(如有需要,考生可佩戴眼鏡或隱形眼鏡)。如未能通過視力測驗,考生不會獲准參加駕駛考試,而其駕駛考試表格會隨之而失效。有關考生如擬再參加駕駛考試,必須購買新的駕駛考試表格。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

考試程序及考生須知
應考之證件及文件

考生應考時,必須出示下列證件及文件,以便駕駛考試中心主任及考牌主任查閱:—

(甲)考試排期信;

(乙)身份證或其他認可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護照。(所出示的證件須與運輸署紀錄相符;如有損毀或逾期者將不被接納);

(丙)臨時駕駛執照或學習駕駛執照;

(丁)應考車輛的有效第三者保險證明書(包括駕駛考試用途);

(戊)駕駛教師執照。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

考試程序及考生須知
考試基本要求

(一)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駕駛考試分為三個部份,考生必須首先通過甲部試(筆試),才可獲編排參加合併試 –– 乙部試(中期試)和丙部試(路試)或政府認可的駕駛學校之考生可以分階段參加乙部試和丙部試。

筆試為20條選擇題,題目選自「道路使用者守則」;考生須答對16條或以上題目,方為及格。

在合併試中,如獲部份(乙部試或丙部試)及格,該部份及格成績可獲保留,而考生可就其中不及格部份,再申請編排考試;待及格後,才可申領暫准駕駛執照。

分階段考試的考生必須乙部試及格後才獲編排丙部試,丙部試及格後才可申領暫准駕駛執照。

任何人士在2009年2月9日以前報考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考試並獲取及格後可申請正式駕駛執照。任何人士在2009年2月9日或以後報考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考試並獲取及格後只符合資格申請暫准駕駛執照。法律規定,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必須通過12個月的強制暫准駕駛期(即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所獲簽發暫准駕駛執照的日期起計12個月)。

考生可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各部分取得及格日起計七個工作天 後(但不超過三年)申領暫准 / 正式駕駛執照。私家車及格考生可申請簽發私家車(代號1)的暫准 / 正式駕駛執照,而輕型貨車及格考生可申請簽發私家車和輕型貨車(代號1和2)的暫准 / 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在 完成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暫准駕駛期後,必須在3年之內申領正式駕駛執照,否則必須重新報考駕駛考試。

(二)投考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人士必須達到運輸署所訂定之標準,包括:—

(甲)考生須完全了解道路使用者守則內容;

(乙)考生須充份了解車輛控制器的功能及安全操作;

(丙)考生須熟練下列操作:—

(i)正確運用波檔、油門等以適應各種路面情況。

(ii)正確判斷時間、車速及車輛之間距離以適應各種交通情況。

(丁)考生還須熟習下列各種指定之操作事項:—

(i)發動車輛引擎;

(ii)直線向前或以某一角度駛出;

(iii)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iv)超越前車及選擇適當行車線,以配合路面交通情況;

(v)左轉和右轉;

(vi)倒後泊位;

(vii)窄路掉頭;

(viii)在斜坡上停車及開車;

(ix)在適當情形下發出正確訊號;

(x)對指揮交通人員、道路使用者、交通標誌及燈號作出迅速及正確的反應。

資料來源:運輸署 – 駕駛事務組 –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 (2009年2月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