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考試事宜
所有駕駛考試的排期 ( 包括筆試排期 ) 均沒有固定的輪候時間。在一般情況下,各類駕駛考試的輪候時間是視乎考生的需求而定。若考生想知道各類考試的輪候時間,請按此瀏覽有關網頁。
一般而言,甲部筆試會安排逢星期二、星期三及星期四舉行,而的士筆試則會安排在星期一及星期五舉行,除非有特殊事情(例如系統保養)需要在這些日子進行。
然而,由於考試需求不斷變更,而我們需要監察/保持輪候時間在合理的,以及服務承諾的時間範圍內,我們或會調整上述兩種筆試的排期編配。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考試/改期前,應按此連結並按照當中的方法先查閱有關尾期考期及輪候時間的最新資訊。
考生需要在考試中心(路試)展示其學習駕駛執照(如有)。若遺失了該學習駕駛執照,考生須在繼續接受駕駛訓練及應考前辦理補領手續。如需補領學習駕駛執照複本,應填寫表格 TD 106,並交回或寄回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執照複本費用為 110元。
按此瀏覽有關香港、九龍及新界駕駛考試中心的資料。
雨天或路滑情況下的考試安排:
所有類別的駕駛考試,在雨天或路滑的情況下,考牌主任因應安全考慮有權決定取消路面考試。如考試取消,運輸署會主動通知受影響考生新編定的考期。若考生在原定考期後2星期內仍未收到新考期通知,請致電2771 7723與運輸署職員聯絡。電單車駕駛考試考生如欲申請改期,必須於原定考試當日親臨考試中心提出有關申請,否則將視作缺席考試,其路票亦將告失效。
受惡劣天氣影響:
如天文台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所有類別的駕駛考試(包括筆試及路試)將改期。若該等訊號於上午7時仍然生效,所有定於當日下午1時前舉行的駕駛考試將會取消;若該等訊號於上午11時30分仍然生效,當日下午的所有考試亦會取消。考生無需親往考試中心報到,運輸署會主動通知新編定的考期。如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是於辦公時間內(即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發出,則所有駕駛考試將會暫時停止。如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於辦公時間內除下,運輸署會因應路面情況逐步回復進行所有駕駛考試(不適用於電單車駕駛考試)。電單車路試,在天文台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黑色/紅色/黃色暴雨警告訊號後,即使該等訊號於當日稍後時間除下,考生若受天氣影響而未能親往考試中心報到,運輸署亦會主動通知新編定的考期。
考生請留意香港政府一站通或電台及電視台的公布,以獲知有關的最新安排。
若考試被取消的考生在原定考期後2星期內仍未收到新考期通知,請致電2771 7723與運輸署職員聯絡。
駕駛考試排期事務的規定及各申請程序以排期信及本署網頁所載資料為最新及最後版本。你亦可致電1823政府熱線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熱線電話: 2771 7723)作跟進。
甲部/的士筆試不及格的考生可於辦公時間內(系統保養日除外)攜同身份證明文件向運輸署駕駛考試筆試中心(九龍長沙灣道三零三號長沙灣政府合署二樓)36號櫃檯提出申請查閱答錯的試題及其選擇的答案。
每位不及格考生只可就最近一次筆試提出最多兩次查閱試題申請;如已取得新的考期,則不可在新考期前的一星期內查閱試題。
請注意,申請人只可於運輸署駕駛考試筆試中心指定電腦進行查閱及只可查閱其答錯的試題及其選擇的答案。 在查閱試題期間,考生可翻查備試資料,但不可以任何形式抄錄試題內容或進行任何書寫,而運輸署亦不會提供有關試題的正確答案,但會應考生要求,提示正確答案在備試資料的頁數及段落。
由於電腦系統未能於系統保養日提供查閱試題服務,請申請人在前往駕駛考試筆試中心前,先致電2150 7777查詢。
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任何查詢或投訴,請致電2714 6164與駕駛考試審核及投訴組聯絡,本署會安排查核考試成績及/或對之進行調查,並據此回覆查詢者或投訴人。
資料來源 : 運輸署
https://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frequently_asked_questions/driving_test/index.html
申請領取駕駛執照
在你通過了駕駛考試之後,你可在考試合格日期後七個工作天但不超過三年內任何時間到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申請暫准或正式駕駛執照。請向牌照事務處職員查詢申請有關車輛種類的暫准或正式駕駛執照所須填寫的申請表格。
在遞交申請時,請附上下列文件﹕
(1) 你的身分證明文件、
(2) 駕駛考試表格正本(不適用於: (a)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及(b)於完成暫准駕駛期之後新領或加領正式駕駛執照)、
(3) 地址證明、
(4) 學習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及
(5) 相關的牌照費用。
如果你已經持有正式駕駛執照而剛剛通過另一種車輛種類的駕駛考試,請你填妥有關表格申請加簽此車輛種類的駕駛資格。你須一併遞交你的身分證明文件、駕駛考試表格正本(不適用於: (a)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及(b)於完成暫准駕駛期之後新領或加領正式駕駛執照)和駕駛執照正本。你不需為此申請繳交任何費用。
由駕駛考試合格日起計,學習駕駛者最快可在七個工作天後 ( 但不超過三年 ),才可向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申請領取暫准或正式駕駛執照。
根據現時安排,考生若於甲部筆試取得合格,日後申請的士筆試及各種路試時,將獲豁免參加甲部筆試。
而根據現行法例,考生若於某一車種的駕駛考試,包括:甲部筆試、乙部考試及丙部考試取得合格,他須於其取得合格成績該日後七個工作天但不超過三年內申請領取該車種的駕駛執照,否則,乙部考試及考丙部考試已告無效,他須重考乙部考試及丙部考試,才可獲發該車種的駕駛執照。
此外,若駕駛執照持有人於其駕駛執照有效期屆滿後三年內不作出續牌申請,乙部考試及考丙部考試已告無效,他亦須重考乙部考試及考丙部考試,才可獲發駕駛執照。不過,考生若只於駕駛測驗中取得部份合格,將獲豁免參加合格部份。例如:考生若於私家上合併試中,只取得乙部合格,考生可於任何時間申請重考私家車丙部考試。
資料來源 : 運輸署
https://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frequently_asked_questions/driving_test/index.html
重考駕駛考試
若考生的甲部筆試或的士筆試成績不及格,最快可於成績公佈後重新申請考試。若考生缺席甲部筆試或的士筆試,最快可於原訂考試日翌日重新申請考試。
若考生的非商用車輛駕駛考試合併試、乙部中期試/強制試、丙部路試或商用車輛駕駛考試成績不及格或缺席上述考試,最快可於上次考試日期後起計的第七個工作天重新申請考試。
合資格申請人士可以「先到先得」方式,透過網上(www.gov.hk/drivingtest)或電話 (2866 8148) 預約重考生快期空缺,詳情請參閱重考生快期預約須知。
資料來源 : 運輸署
https://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frequently_asked_questions/driving_test/index.html
延期考試/暫時取消考期、更改考試地區或更改車輛類別
你必須於考期最少七整天前(即考期及本署收到通知書的日期不會計入七整天通知期內),連同其他所需文件(見常問問題15)向本署提出書面延期申請。例如,若你的考期為2月9日,你須於2月1日或之前提出書面申請。請注意,如須授權代辦申請,你須提早交付書面申請及其他所需文件予代辦人(包括有關代辦機構及駕駛學院),以預留足夠時間讓其於限期前及本署辦公時間內為你遞交申請。
如郵寄申請,收到通知的日期則以郵戳日期為準;如果透過投遞箱申請,收到日期則以投遞當日為準。本署不接受逾期申請,考生須如期出席原定考試,否則如缺席考試,路票即告失效。
但請注意,除因健康理由缺席考試,你不可為你的重考生快期申請延期。如因健康理由缺席考試而作的延期申請,你必須於考期當日起計一個月內遞交申請。另外,為確保資源得以善用,本署可能要求申請人提出較詳細的資料,解釋多次延期的原因。
請注意,考生一般不能在獲編配原訂考期當日進行延期,因為其新考期應該仍與原訂考期相同。
懷孕考生如能出示由香港註冊的西醫簽發的文件,證明於考試當天已懷孕六個月(24週)或以上,可因應身體狀況於考試前,連同所需文件向本署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申請延期或暫時取消考期。有關暫時取消考期事宜,請閱常問問題18。
有關資料亦可見排期信背頁及本頁常問問題15至18及21。
你可親身、郵寄、經投遞箱或授權代辦人遞交以下文件至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或親身、經投遞箱或授權代辦人經香港牌照事務處遞交以下文件:
-
- 你已親筆簽署的延期考試申請信正本或已填寫及親筆簽署的延期信範本(列明姓名和身分證號碼、考試種類及申請延期考試的原因等)、
- 排期信正本、
- 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及
- 由在香港註冊的西醫或中醫簽發、涵蓋包括考試日期、考試時間及附有西醫或中醫親筆簽署及附有醫院/診所蓋印的病假證明書正本或醫生證明書正本(只適用於因健康理由缺席考試而作的延期申請)(如考生因特別理由只能提供醫生證明書之副本,考生須提供書面解釋予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考慮)
如授權代辦人遞交文件,代辦人須額外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及遞交附有考生親筆簽署之授權書正本。本署並不接受以電話、電郵或傳真方式遞交申請。有關資料亦可見排期信背頁。
延期申請信並無指定樣本,但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會向有需要作趕急申請的考生即場提供填寫延期信範本協助其儘快填寫以完成申請。你亦可從本署網站下載、自行列印、填寫並親筆簽署該範本:-
按此 – 非商用車輛的延期申請信/更改路試地區信範本
按此 – 商用車輛的延期申請信/更改路試地區信範本
範本亦載有有關規定。無論你自行寫信或使用範本,你須明白範本上,以及載於本署網站及排期信上各項延期細則。本署恕不接受掃瞄或列印簽署的文件。
由於本署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收到通知的日期以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準,因此請預早投遞郵件,避免投寄郵件日貼近延期申請限期日而可能引發的郵戳日期問題爭議。如信封上標示了較申請限期後的郵戳日期,則該申請會被視為逾期。本署不會處理因郵戳日期問題/爭議引致的逾期申請個案。如有需要,亦建議考生考慮向香港郵政購買「投寄郵件證明書」以取得顯示投遞郵件日期及收信人資料的紀錄,以避免有關爭議。
另外,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收取欠資及相關費用。本署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有關郵件將由香港郵政退回寄件人(有回郵地址)或予以銷毀(沒有回郵地址)。為確保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並免卻不必要的派遞延誤或失誤,請切記投寄郵件前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並參閱香港郵政的郵費詳情及新郵費結構。(詳情)
如你已確認寄出了申請或由香港牌照事務處轉交申請,但未有於1個月內收到本署回覆或發出的排期信,必須盡快主動致電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熱線電話: 2771 7723)及時跟進;如投寄郵件日貼近延期申請限期日,則請於限期日或之前主動致電聯絡了解情況,以期在必要時可在延期限期前及時再遞交申請,以及確保盡快得悉考試日期及在考期前收到排期信。
本署不會接納包括但不限於以未有收到本署寄出排期信為由而引致的錯過新考期的重新排期申請或逾期申請。
考生如因私人或健康理由申請延期考試,本署會按原定考試中心該考試類別的駕駛考試輪候時間,為你編配該候試名單之末的新考期(俗稱「尾期」),考生不得選擇考期。申請一經接納,不論因私人或健康理由,原定考期會被取消,在任何情況下你均不可索回原定考期。
就一般延期申請,
- 若親身遞交申請或授權代辦人到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遞交申請,在一般情況下,你可即時獲編配當時有關尾期考期及獲發新排期信;
- 如以郵寄申請或經香港牌照事務處遞交,你會被編配在申請獲准當時的有關尾期考期,本署會以平郵方式郵寄新排期信至考生於運輸署登記的地址。
而處理方式(2)亦適用於以各種方法遞交的因健康理由缺席考試而作的延期申請。申請人須留意新排期信的派遞情況。請按此閱延期信範本內有關申請處理時間。
每張駕駛考試表格由發出日期起計18個月後即告失效。上述安排只適用於考試表格在新考期時(申請成功批核時的尾期) 仍然生效的情況。申請前請細閱常問問題21有關駕駛考試表格有效期對你申請的影響。
另外,先查詢最近更新的當時駕駛考試輪候時間及當時「尾期」參考考期,再選擇在恰當的遞交時間及以合適的遞交方式遞交延期申請,有助你預計大約考期和適時遞交申請,有關查詢方法,請按此瀏覽有關網頁。
駕駛考試輪候時間及尾期考期會按不同時段的考試需求量改變而有所變更,因此本署只能提供查詢時當刻的尾期,惟並不表示考生會獲得編配該尾期考期,亦無法向考生確定該尾期之後的下一個考期。
尾期是指按指定考試地區各個車輛/考試類別可編配的最早考試日期,用作一般駕駛考試申請的尾期參考日期。如你希望申請駕駛考試延期,你須注意若申請一經接納,本署會按考生所屬原定考試中心內其考試類別的當時駕駛考試輪候時間(以處理其申請當時的輪候時間為準),為考生編配尾期。
在申請延期前,考生須檢查學習駕駛執照的到期日。如因申請延期而引致學習駕駛執照在新路試考期時或之前已經過期(學習駕駛執照由簽發日期起計一年有效),而如你仍需要進行路面駕駛訓練,便須續領學習駕駛執照。
你可考慮申請暫時取消駕駛考試。一旦成功申請暫時取消駕駛考試,你原來的考期將被暫時取消,但不會如成功申請駕駛考試延期般獲編配一個新的、在原定考試中心該考試類別的尾期。 你須自行於適當時間,主動聯絡運輸署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為你安排新考期。申請方法,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與延期申請相同。
每張駕駛考試表格由發出日期起計18個月後即告失效。上述安排只適用於考試表格在新考期時(申請成功批核時的尾期) 仍然生效的情況。申請前請細閱常問問題21有關駕駛考試表格有效期對你申請的影響。
運輸署會按考生選定的地區(現時的地區劃分設定為「九龍及新界」和「港島」兩區),由電腦系統為考生編配所選區內的一個有舉行有關駕駛考試路試的考試中心及候試名單之末的考期(俗稱尾期);換言之,考生可以選擇駕駛考試地區,但不能指定考試中心/考期應試。如你希望更改路試應考地區,須於路試考期最少七整天前(即考期及本署收到通知書的日期不會計入七整天通知期內,例如,若你的考期為2月9日,你須於2月1日或之前提出書面申請)向本署提出更改路試應考地區申請,並遞交下列文件:
- 已親筆簽署的更改路試應考地區申請信正本或已填寫及親筆簽署的更改路試應考地區信範本、
- 排期信正本及
- 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如郵寄申請,收到通知的日期則以郵戳日期為準;如果透過投遞箱申請,收到日期則以投遞當日為準。本署不接受逾期申請,考生須如期出席原定考試,否則如缺席考試,路票即告失效。
申請方法、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與延期申請相同,請閱本頁常問問題15至17及21;
你亦可使用延期申請信/更改路試地區信範本以作更改路試應考地區申請:
按此 – 非商用車輛的延期申請信/更改路試地區信範本
按此 – 商用車輛的延期申請信/更改路試地區信範本
另外,如你日後再次申請改回原本的考試區域應考,你只會被編配在原定考期的駕駛考試中心應考,亦且只獲得一個該考試中心的尾期考期。
每張駕駛考試表格由發出日期起計18個月後即告失效。上述安排只適用於考試表格在新考期時(申請成功批核時的尾期) 仍然生效的情況。申請前請細閱常問問題21有關駕駛考試表格有效期對你申請的影響。
此類申請只適用於非商用車輛的駕駛考試。
筆試合格當日,電腦系統會會按考生於駕駛考試表格(TD 82)選定的駕駛考試路試地區(現時劃分為「九龍及新界」和「港島」兩區) 及車輛類別,為考生編配所選區內的一個有舉行所選車輛類別駕駛考試路試的考試中心及當時編配候試名單之末的考期(俗稱「尾期」)(以編配當時的輪候時間為準)。
因此,考生如欲更改駕駛考試車輛類別,必須於應考筆試前,向本署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及遞交以下文件,本署會按個別情況而審批:
- 已簽署的更改考試車輛類別申請信,信上必須清楚表明更改的內容(例:由私家車筆試更改為輕型貨車筆試或輕型貨車筆試更改為私家車筆試等)及原因;
- 排期信正本;
- 身份證明文件及
- 填有正確駕駛考試車輛類別及已簽署的駕駛執照申請表格(TD 82)
否則,考生無法更改路試車輛類別,並須出席原定車輛類別的駕駛考試及購買另一張駕駛考試表格以申請另一車輛類別路試,並按既定程序排尾期。
如本署於筆試前的七個工作天或以上(即遞交申請及考期之間最少有六個工作天)收到有關申請,獲批後考生可於原定日期應考筆試;否則考生將獲編配尾期。請注意,如須授權代辦申請,你須提早交付書面申請及其他所需文件予代辦人(包括有關代辦機構及駕駛學院) ,以預留足夠時間讓其於限期前及本署辦公時間內為你遞交申請。然而,如考生在筆試當日提出申請,本署只接受考生親身申請,郵寄或授權代辦人的申請諒不辦理。
如郵寄申請,收到通知的日期則以郵戳日期為準。本署不接受筆試完成後的申請。
按現行規定,如果考生出示的應考車輛不是考生申請的考試車輛類別,考生將不會予以考核。
如考生因申請延期考試、暫時取消考試或更改考試地區/車輛類別而引致其考試表格(路票) 在下次筆試/路試考期時已經過期,考生須於重新編排的考期最少10個工作天前補購新的考試表格,否則將不獲准考試。 (註:考試表格的有效期為發出日期起計的18個月內。) 在申請前,請注意此可能性。
資料來源 : 運輸署
https://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frequently_asked_questions/driving_test/index.html
學習駕駛事宜
有意學習駕駛人士,可循以下其中一種途徑學車:
- 政府指定駕駛學校按此瀏覽有關指定駕駛學校、駕駛改進學校及公共小巴司機職前訓練學校的資料。
- 私人駕駛教師學習駕駛人士亦可選擇向個別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持有人,學習駕駛所屬類別的車輛。有關的駕駛教師名單及其聯絡資料,已張貼於運輸署駕駛考試排期事務處的佈告板上,供市民查閱。地址如下: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2樓
市民亦可按此參閱運輸署編製的駕駛教師名冊。
此外,市面上亦有私人機構聯同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持有人,組成不同規模的私人駕駛學校,開辦各種駕駛訓練課程。
政府指定駕駛學校、私人駕駛教師及坊間的私人駕駛學校,均會推出各種不同類型的駕駛訓練課程,學習駕駛人士必須謹慎選擇,於報名前,應:
- 留意課程內容
- 留意課程優惠背後的限制
- 比較價格及上課時數
- 留意該駕駛教師或駕駛學校的口碑
- 聽取朋輩或曾學習駕駛人士的意見及推薦
學習駕駛人士無論選擇那一種途徑學車,均需接受足夠的駕駛訓練,以便充分掌握基本駕駛技術及有豐富路面經驗,達到基本的駕駛技術水平,才可進行駕駛考試。我們建議初次學習駕駛人士,於考試前最少要接受 30 小時以上的駕駛訓練。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學習駕駛者在任何道路上駕駛車輛,必需持有有效的學習駕駛執照,但學習駕駛者在進行駕駛測驗時則屬例外。如果該學習駕駛執照在路試日期或之前屆滿,而學習駕駛者在這段期間不駕駛,可以無須再申請學習駕駛執照,但在應考路試時,請帶備已屆滿的學習駕駛執照。反之,如該學習駕駛執照屆滿後,仍需要學習駕駛,便須續領學習駕駛執照。
資料來源: 運輸署
https://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frequently_asked_questions/driving_test/index.html
補鐘注意事項
以下是一些規則資料以供參考
- 任何人不得給予他人駕駛訓練,除非 ─
- 駕駛訓練是就某種類的汽車而給予,而給予駕駛訓練的人持有令他有權給予該種類的汽車的駕駛訓練的有效駕駛教師執照;及
- 接受訓練的人持有有效駕駛執照或許可證,可以駕駛他被訓練駕駛的種類的汽車。 (1989年第303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 – 第374B章第27條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74B@2012-08-02T00:00:00?INDEX_CS=N
- 任何司機 ——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允許任何並非是駕駛教師的人手握着或干擾該車輛的轉向、變速或制動機械裝置;
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 – 第374G章第42條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74G@2003-05-09T00:00:00?INDEX_CS=N
